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與霍某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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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吉0281民初906號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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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高某,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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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訴訟代理人:關某,該公司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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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霍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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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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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房某,經(jīng)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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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吉林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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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案件事實:2014年5月16日,霍某所有的(位于吉林市蛟河市民主街道永安路66-19(藍灣國際D9號樓)1單元401室的房屋設立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義務人為霍某,主債權數(shù)額14萬元。2014年5月23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與霍某、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編號:2014年JZY字0110號),并為其發(fā)放貸款14萬元,借款期限為20年,當時的貸款利率為月利率6.0042‰,按月等額本息還款。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按照貸款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執(zhí)行浮動利率,浮動周期為6個月。貸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借款人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所購房屋向貸款人提供抵押擔保。所購房屋為期房的,借款人應本合同簽署后10日內與貸款人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預告抵押登記,在該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后30日內辦理正式抵押登記?!陡郊唬簜€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通用條款》第四項約定開發(fā)商保證:保證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兩年;保證人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自借款人辦妥本合同項下貸款所購房屋抵押登記手續(xù)并且貸款人收到他項權利證之日起,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不再發(fā)生新的保證義務和責任,但對于在該日之前已到期的本合同項下債務,以及該日之前發(fā)生借款人違約而引起的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保證人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及保證責任;主債務在本保證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虮WC的,不影響貸款人本保證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預告登記后,霍某一直未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及抵押權登記。貸款發(fā)放后,霍某償還了部分貸款。截止2020年4月13日,貸款剩余本金114764.76元、利息515.48元、罰息2.63元,合計115282.87元,經(jīng)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多次催收仍未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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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與霍某、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的個人一手房貸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我國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故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與霍某之間的個人一手房貸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霍某應當償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借款本金114764.76元、借款期間利息515.48元,合計115280.24元(114764.76元+515.48元)及逾期利息及罰息(2.63元及以115280.24元為本金,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還清本金時止,按照貸款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執(zhí)行浮動利率,浮動周期為6個月的標準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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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在合同中加蓋公司公章,約定為霍某的借款承擔階段性連帶擔保責任,故該擔保行為成立并生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應當對霍某的欠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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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與霍某辦理了房屋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但未在能夠進行抵押權登記之日起90日內申請登記。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該預告登記失效,故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要求對霍某的抵押房屋實現(xiàn)抵押權,并對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后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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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的辯解,因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合同中加蓋公司公章,并約定為霍某的借款承擔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因抵押權未生效,霍某亦未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故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該項辯解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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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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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霍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尚欠借款本金114764.76元,利息515.48元及逾期利息及罰息(2.63元及以115280.24元為本金,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還清本金時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執(zhí)行浮動利率,浮動周期為6個月的標準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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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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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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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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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費1303元,由被告霍某負擔,被告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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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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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曹媛媛
書記員????甄爽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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