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2021)遼1422民初1406號
原告:趙某力,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軍,系某市某縣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某縣分公司,住所地:某市某縣十字街西北角。
負責人:畢某,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鑫,系遼寧朗元律師事務所。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1年5月8日00時30分許,原告騎兩輪摩托車下班回家,路過建昌縣八家子鎮(zhèn)瓦房溝村于家屯路段時,被所有人、管理人屬于被告的墜落通信光纜線刮到頸部摔倒受傷。原告即被送至建昌縣人民醫(yī)院診療,花醫(yī)療費521.90元。當日原告轉至錦州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院住院治療12天,診斷為:頸部外傷、喉部水腫、腎病綜合癥等,花醫(yī)療費7964.10元,二級護理,病歷中無增加營養(yǎng)記載。原告往返建昌至錦州之間花交通費1200元。另原告系葫蘆島礦業(yè)有限公司員工,從事卷揚工作。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的身體被被告的墜落在道路上的通信光纜線刮傷這一事實,被告無異議。被告作為發(fā)生事故的通信光纜線的所有人、管理人,對其所有的通信光纜疏于管理,造成光纜線墜落懸掛在道路之上,在屬其所有的線路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未盡到監(jiān)管責任,導致原告受傷,具有過錯,構成侵權。本次事故發(fā)生在原告夜間回家途中,雖然案發(fā)時天色已晚,可視范圍受限,但原告其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仍應在行駛過程中,盡到注意義務,因原告疏于安全注意,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損害后果,酌定原告承擔10%的民事責任。原告的各項損失費用數(shù)額確定為13922元。具體損失如下:第一、醫(yī)療費為8486元(建昌縣人民醫(yī)院521.90元+錦州附屬醫(yī)院7964.10元);第二、誤工費1500元(日平均收入125元×12天);第三、護理費1536元(居民服務業(yè)128元×12天×1人);第四、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100元×12天);第五、交通費1200元。另外,因病例中無增加營養(yǎng)記載,原告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二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某縣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原告趙某力醫(yī)療費8486元、誤工費1500元、護理費15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交通費1200元,以上合計13922元的90%,即12529.80元。
二、駁回原告趙某力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某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某縣分公司負擔22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向建昌縣人民法院繳納,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zhí)行。由原告趙某力負擔25元,應予退還4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學富
書記員丁高奇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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