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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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吉0281民初750號

原告:劉某,住蛟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某,蛟河市長安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鄭某,住蛟河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之前,鄭某多次向劉某借款,借款金額不等,均為現(xiàn)金交付。2018年4月16日,劉某與鄭某對雙方債權債務進行清算,鄭某給劉某出具欠條一份,確認鄭某尚欠劉某12萬元,并記載利息1.5分?,F(xiàn)上述欠款鄭某至今未予給付。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身份證、欠條及當事人陳述。

本院認為,劉某與鄭某達成的借款協(xié)議時間2018年之前,因該協(xié)議的履行產(chǎn)生糾紛的事實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劉某與鄭某達成債權債務確認的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法律規(guī)定,故該協(xié)議成立并生效。故本院對劉某要求鄭某償還其欠款12萬元的主張予以支持。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因欠條等債權憑證的金額一般應當認定為本金,且鄭某未向本院提交足以認定欠條中包含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相關證據(jù),參照本地交易習慣利息1.5分系月利率1.5%,即年利率為18%,故本院對劉某要求鄭某給付利息(以12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18%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于2021年3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計算)的主張予以支持,對劉某其他的主張不予采納。
綜上,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劉某借款本金12萬元及利息(以12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18%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于2021年3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計算);
二、駁回原告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0元,由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偉琳
書記員甄爽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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