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某甲訴被告馬某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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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鄉(xiāng)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甘2926民初1078號

原告馬某某某甲,女,生于1997年11月29日,東鄉(xiāng)族,農民,小學文化。
被告馬某某甲(又名馬某某乙),男,生于1991年8月12日,東鄉(xiāng)族,農民,小學文化。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根據民族習俗舉行了婚禮,后領取結婚證,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兒女馬某某某乙,現年4歲,兒子馬某某丙,現年3歲,現兩個孩子都由被告撫養(yǎng)?;楹蠊餐钇陂g,夫妻關系較好,因家庭瑣事多次發(fā)生矛盾,原告于2019年農歷五月回娘家居住之今。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等,本院作出(2020)甘2926民初12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后,雙方也未能和好,原告又于2021年5月1日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等,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到庭參加訴訟。
另查明,原告的陪嫁物為一個立柜、一個梳妝臺、一個炕柜、一個烤箱爐子、一張寫字臺、一臺電冰箱、一臺洗衣機、一輛摩托、一個壓面機。
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明以上事實的主要證據有:
1、原告及被告父親的陳述;
2、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3、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4、東鄉(xiāng)縣法院(2020)甘2926民初1229號民事判決書。
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認證均已核實,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共同生活期間沒有發(fā)生過大的矛盾,且生育兩個孩子,應當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雙方理應攜手共同撫養(yǎng)孩子,給孩子創(chuàng)造一個穩(wěn)定、和諧、幸福的家庭,不應草率離婚;本院作出(2020)甘2926民初12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但原告請求離婚的訴訟請求因其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只要雙方珍惜多年來建立起的感情和家庭,互相體諒和關心對方,雙方更應該為孩子的成長創(chuàng)造健康的家庭氛圍,夫妻仍有重歸于好的可能。
綜上所述,本院為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馬某某某甲與被告馬某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馬某某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馬占虎
人民陪審員馬國林
人民陪審員馬有德
書記員馬旭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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