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蘇09民終249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蔡某1,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鹽城市亭湖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倉金谷,江蘇大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雅,江蘇大直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某2,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某3,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
上列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蔡祝宏,江蘇經砝碼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蔡某4與崔某系夫妻關系,婚后共生育三子,分別為蔡某2、蔡某3、蔡某1。崔某于2001年3月30日去世,蔡某4于2011年4月12日去世。蔡某2于××××年××月登記結婚,婚后購買了同村村民位于南映居委會四組1號的房屋,南映居委會并未另行向其分配宅基地。蔡某3于××××年登記結婚,南映居委會向其分配了坐落于南映居委會四組19號的宅基地。蔡某1一直隨蔡某4夫妻共同生活,后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南映居委會并未向其分配宅基地。
涉案房屋坐落于鹽城市亭湖區(qū)。1989年8月,鹽城市國土資源局亭湖分局南洋國土局對涉案房屋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登記審批,登記人為蔡某4。1996年12月31日,鹽城市南洋鎮(zhèn)人民政府向蔡某4下發(fā)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項目名稱為原地改主房。2020年7月,涉案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同年7月18日,蔡某3(被拆遷人,乙方)與鹽城市亭湖區(qū)東亭湖街道南映社區(qū)居委會(拆遷人,甲方)簽訂涉案房屋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產權調換)》,載明:“房屋總面積140.25㎡,其中合法面積140㎡?!⒉疬w補償費用:(一)房(1)95.25平方米,720090元,房(2)33.8平方米,254852元,房(3)10.95平方米,79497元。(二)裝飾裝潢、附屬設施及樹木花卉補償費用:裝潢18386元,附屬41012元,裝潢附屬補助262468元,地大于房108360元,殘值150元,合大于購30000元,面積獎46500元。(三)其他補助、補償費用:拆遷補助費56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10080元、房產土地兩證變更費55元。甲方應補償乙方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1577050元。三、補償安置方式:乙方自愿選擇的補償安置方式為產權調換。四、產權調換的有關約定:甲方將座落于河東片區(qū)三洼安置房的房屋與乙方進行產權調換。乙方同意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為90左右㎡,均價為7700元/平方米?!薄:笠蛏姘阜课莸牟疬w補償款的分配事宜,蔡某2、蔡某3、蔡某1發(fā)生爭議,蔡某2、蔡某3遂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另查明,涉案房屋被拆遷的同時,蔡某2、蔡某3位于南映居委會的房屋亦被拆遷。
一審庭審過程中,蔡某1提交遺囑復印件一份,載明:“1、房屋墩基我去世后產權屬蔡洪(紅)權(全)的,這就是蔡紅權(全)養(yǎng)老送中(終)的產業(yè),誰養(yǎng)蔡紅權(全)老送中(終),實施后這產業(yè)就誰得,在未養(yǎng)老送終前蔡洪(紅)權(全)無權將產業(yè)和墩基轉給他人(兩個哥哥姿態(tài)高不要產業(yè))。2、監(jiān)護人員蔡紅元蔡某3蔡某蔡某6蔡某7有權監(jiān)督蔡紅權(全),不讓蔡紅權(全)將產業(yè)和墩基隨意給他人。3、白某一塊,3分3(如蔡三姿態(tài)高不要也行)。4、我死后……5、望你們弟兄三要團結,蔡紅元蔡某3要愛護蔡紅權(紅),以防被人騙被人欺”。該份遺囑落款為“蔡某4”,落款日期為××××年7月23日。蔡某2、蔡某3對該份遺囑真實性及內容均不予認可。
蔡某8(蔡某2、蔡某3、蔡某1的姑姑)到庭接受一審法院法庭調查,其陳述:蔡某2、蔡某3、蔡某1都是我的侄子。開箱子的時候我也在場,還有蔡某9及三個侄子都在場,箱子鑰匙是蔡某1的老婆拿給蔡某2開的箱子,箱子里面有一份遺囑復印件,還有一塊小白某(聽蔡某2說被被告家拿去了),還有一些錢,已經被三個人分了。蔡某4生前沒有跟我們說過立遺囑的事情,遺囑怎么形成的我也不清楚。遺囑上的蔡紅元就是蔡某2,蔡某蔡某6是蔡某2的兒子,蔡某7是蔡某3的兒子。蔡某4之前沒生病時就跟著三兒子一起過的,后來生病了還是住在三兒子家,看病的錢都是大兒子和二兒子出的,三兒子沒什么錢。另外,蔡某1沒有孩子,他的老婆不是真心跟他過日子的,他們是后組合的家庭。蔡某2、蔡某3要這個錢也表示不想占有這個錢,是為了防止蔡某1的錢被騙,這個錢到時看三個侄子誰來照顧蔡某1,如果都照顧就平分這個錢,如果有人單獨照顧,就把錢全給他,主要目的是想這個錢為了蔡某1養(yǎng)老的。
蔡某9(蔡某2、蔡某3、蔡某1的四叔)到庭接受一審法院法庭調查,其陳述:蔡某2、蔡某3、蔡某1都是我的侄子。蔡某4去世后,我們按照習俗就將蔡某4的箱子打開看看死者留下什么東西,我記得當時是用鑰匙打開的箱子,鑰匙哪里來的記不清了。開箱子時加上鄰居一共有七八個人在場,箱子里有三千多元,還有一份遺囑復印件。三千元被辦喪事用完了,這個遺囑我請我兒子復印四份加上原始的一份,分給了蔡某2、蔡某3、蔡某1一人一份,我留下來兩份,后來這兩份我也給了蔡某2、蔡某3。我之前沒有聽過遺囑的事情,什么時候立的遺囑我也不清楚。蔡某4沒生病時是跟著三兒子一起過的,后來生病了就是三家輪流一家一個月照顧的。另外,蔡某2、蔡某3、蔡某1的父親當時家庭比較困難,蔡某2、蔡某3的房子都是蔡某2、蔡某3、蔡某1外出賺錢后回來建的房子。
關于涉案房屋在蔡某3婚后有無進行修繕及添附的情況,蔡某2、蔡某3均認可:蔡某1婚后在房屋里貼了地板磚、刷了墻、澆了地坪,翻蓋了廚房,還建了活動板房,砌了一公尺高的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蔡某2、蔡某3向一審法院申請對鹽城市亭湖區(qū)房屋的拆遷款150萬元予以凍結。一審法院作出(2020)蘇0902民初477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鹽城市亭湖區(qū)房屋的拆遷款15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一)本案適用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的問題。蔡某1提交署名為蔡某4的遺囑復印件,該份遺囑中約定涉案房屋歸蔡某1,蔡某2、蔡某3對該份遺囑復印件不予認可,鑒于蔡某1無法提供遺囑原件,故對該份遺囑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故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二)遺產的范圍。涉案房屋已被拆遷,拆遷總金額為1577050元。因涉案房屋系蔡某1實際居住,故拆遷協議書中的拆遷補償費用中的第三項其他補助、補償費用計15735元歸蔡某1所有,對此蔡某2、蔡某3亦予以認可。關于拆遷補償費中的第一項和第二項共計1561315元,雖蔡某1未能舉證證明其實際投入的部分在涉案房屋拆遷補償款中的具體金額,但鑒于蔡某1婚后確實對涉案房屋進行了裝飾裝修及翻蓋,亦搭建了活動板房,酌情確定蔡某1婚后自行添附的部分拆遷價值為15萬元,減去該部分后的拆遷補償款計1411315元作為遺產進行分割。(三)蔡某2、蔡某3、蔡某1各應分得的份額。鑒于蔡某1與被繼承人蔡某4與崔某共同生活,且蔡某1并未單獨分得宅基地的事實,對于拆遷補償款1411315元酌情確定蔡某2、蔡某3、蔡某1各自分得的份額為30%、30%、40%,即蔡某2、蔡某3、蔡某1應分得拆遷補償款分別為:423395元、423395元和564525元。綜上,蔡某2、蔡某3、蔡某1分別對座落于鹽城市亭湖區(qū)的房屋拆遷補償款423395元、423395元和730260元享有所有權。
本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案涉房屋由蔡某4于1989年申請建造,為蔡某4、崔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蔡某4、崔某均已去世,該房產為其遺產。蔡某1提出案涉房屋在蔡某4、崔某生前已通過分家明確歸其所有,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由其承擔不利后果。
蔡某1提供的遺囑為復印件,其未能提交原件或原件線索,蔡某2、蔡某3對該遺囑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蔡某1亦未能提交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故該遺囑依法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案涉房屋納入拆遷范圍,蔡某1與拆遷部門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蔡某2、蔡某3認可該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效力,一審法院對拆遷補償款按法定繼承原則進行分割,于法有據。蔡某1于婚后建造圍墻、貼了地板磚、刷了墻、澆了地坪,翻蓋了廚房,還建造了活動板房,一審法院將上述添附部分作價15萬元,數額基本合理。
本案中,涉案遺產尚未分割,蔡某2、蔡某3主張繼承權,雙方當事人之間系物權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guī)定,且一審中蔡某1亦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故本院對其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不予支持。
蔡某1在婚后存在添附財產,一審法院已作出折價補償,蔡某1與黃某為夫妻關系,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否追加第三人,不影響拆遷補償款的分割比例,亦未損害黃某的權益,對蔡某1申請追加黃某為第三人的請求,本院不予準許。蔡某8和蔡某9于一審中到庭,一審法院對其進行調查,相關調查筆錄已交由雙方當事人質證。本院對蔡某1提出一審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蔡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300元,由上訴人蔡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曉平
審判員周聯聯
審判員陸霞
法官助理秦法和
書記員趙靜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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